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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火调新规引热议:“生产经营性火灾”划界,到底改变了什么?

  2025年12月19日,山东省正式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火灾事故调查机制进行了重要调整。新规的核心在于首次明确定义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并据此重构了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与工作流程。

新规核心内容

1.明确定义事故概念

  《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这一定义为后续所有调查权限的划分提供了基础。

 2.确立事故等级与调查主体对应关系

  《办法》确立了由政府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体系,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特别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的具体职责

《办法》第七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查清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等事项,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按规定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4.细化损失不明情形下的先行调查程序

《办法》对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第一时间判断的事故,设置了详细的先行调查程序: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由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先行开展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若认定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在100万元以上,则通报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政府组织调查。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组织事故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并根据认定结果(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决定后续处理方式。

5.限定独立调查与统计范围

《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但同时规定,对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政府应组织调查或提级调查


核心争议:合法性、专业性与边界划分

1.法律依据与概念界定问题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这一概念的法律依据引发质疑。该概念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其法律效力是否高于《消防法》,成为首要争议点。

概念边界模糊也是焦点。按文件逻辑,有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存在经营行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森林火灾,是否应纳入“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范畴?若凡与经济活动相关即属生产经营,则可衍生出“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等诸多概念,这可能模糊社会分工、增加管理复杂度。

2.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冲突

《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原因调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这里的“火灾原因”当然指一切火灾的火灾原因。但新规仅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起火原因认定,而非全面的“火灾原因调查”。“起火原因”与“火灾原因”是否等同?文件是否有权改变《消防法》的本意,成为关键法律疑问。

新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仅能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展开独立调查,当有人员伤亡时,必须由政府组织且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这与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否存在矛盾,也需要厘清。

3.调查专业性与资质认定困境

文件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但未明确具体标准。未系统学习火灾调查专业知识的人,其“专长”如何认定?资格由谁判定?这些空白可能影响调查专业性。

火灾勘查是国家特设布控专业。若无需专业背景即可参与火调,是否意味着该专业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挑战?专业性与综合管理如何平衡,成为实操层面的难题。

4.调查内容完整性与现场权限衔接

传统火灾调查需查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及起火诱因,但新规仅提及“起火原因认定”,可能导致调查不完整,影响责任追溯。

《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封闭火灾现场的权限。在新机制下,封闭期间,政府牵头的调查组成员能否进入现场?权限审批主体是否仍归消防救援机构?这些操作层面的衔接问题亟待明确。

5.调查衔接的实操争议与定性风险

调查工作的时序与权限冲突:如果承认处理火灾必须以查明原因为前提,承认消防救援机构是调查火灾原因和唯一合法机构,那么火灾扑灭后,在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查明原因前,由政府牵头、其他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应何时介入?介入后开展何种工作?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职责重叠或工作冲突,影响调查效率与现场保护。

火灾性质的提前定性风险:根据消防火灾调查理论,火灾性质应分为事故、案件和意外事件。新规直接使用“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一词,相当于在调查启动前就已将事件定性为“事故”。这种预设性定性是否科学?如果后续调查证据表明该火灾是刑事案件或意外事件,最初的定性是否会误导调查方向或带来纠偏成本,成为一个潜在的执法风险。


  权力转移:火调机制的核心变革

  这份文件的核心变化,本质是生产经营性火灾调查主导权的转移:

  从“消防救援机构专业主导”,转向“政府统筹、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综合调查模式;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从“全面调查火灾原因”,缩减为“基础性起火原因认定+小范围事故独立调查”;以“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00平方米过火面积”为硬性分界,划分调查主体与统计范围。

  山东的这一探索,是火灾治理的精准化创新,还是对现有法律与专业体系的突破?争议焦点的背后,是对火灾调查“合法性、专业性、完整性”的深层考量,其影响可能超越山东地域,引发全国火灾调查体系的思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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