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25发布之前,涉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相关表述散见于多个法规和标准中,但均未给出明确的、可操作的量化定义,常依赖主观判断或间接推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涉及条款:第七十三条(四)
原文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关键点与局限性:
1.仅将企业特定区域 (车间、宿舍) 列为“人员密集场所”。
2.未定义“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 企业整体算不算?不知道。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涉及条款:3.3.5 条文说明 (关于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
原文内容 (相关片段):
“...本条中提到的‘人数不超过15人’的要求,是指该设置办公室或休息室的防火分区或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邻近防火分区内的同时工作的总人数。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如纺织企业等,有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工作人数就很多,需进一步与生产区分隔...”
关键点与局限性:
1.仅为条文说明中的描述性例子 (如纺织业)。
2.暗示“人数多”,但无任何量化标准 (多少人?多大面积?)。
3.非强制性定义。
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 (旧版)
涉及条款:
6.6 (综合判定要素—消防安全管理)
7.6 (直接判定要素—提及“人员密集场所”,但未单列劳动密集型企业)
原文内容 (相关片段):
6.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h) 劳动密集型企业、...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7.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c) 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注:人员密集场所定义见《消防法》)
关键点与局限性:
1.直接使用了“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个术语,但未给出任何定义。
2.判定时,依赖其他模糊依据或检查员经验。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的核心突破
所以,终于有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针对既往法规标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界定模糊、依赖经验判断的痛点,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
1.明确地位:首次作为核心术语在标准正文中明确定义,具有强制性效力。
2.量化指标:提供三个清晰、可操作的判定条件,缺一不可:
场所性质限定:必须是 丙类厂房或仓库 (明确了火灾危险性)。
人员数量下限:作业人数 > 50人。
空间密度上限:人均作业面积 < 20 m²。
3.消除歧义:彻底解决了“什么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个基础性问题,为后续的隐患判定(尤其是针对该类企业的“直接判定要素”)提供了坚实、统一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