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由电动车违规停放引发的火灾,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的惨剧,房东王放与实际管理人朱早翠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五年。
一、建筑概况与事发经过
建筑具体情况
事发建筑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为一栋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民房。该建筑占地面积约294㎡,总建筑面积约1400㎡。
建筑布局与安全隐患
一层:主要为楼梯间区域,有2间储物间,并集中停放了11辆电动车和5辆摩托车。
二至五层:被改造为出租用房,共隔出48间房间,事发时实际出租45间,居住71人。
疏散条件:整栋建筑仅设有一部室内楼梯作为唯一垂直疏散通道,未设置任何第二安全出口、逃生软梯、缓降器等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设施:楼内未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消防设施器材。
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9日2时30分左右,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出租房一层楼梯间电动车停放区域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二、相关责任人员与租赁关系
房东(产权人):王放
二房东:谭骅(2015年承租并改装为“如家公寓”)
三房东(实际管理人):朱早翠(2017年7月转租接手经营)
朱早翠作为公寓实际经营者,负责日常管理,王放作为产权人仍居住在楼内。
三、事故责任与判决结果
1. 朱早翠(实际管理人)
作为出租房的承包经营与实际管理人,朱早翠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对建筑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日常消防管理严重缺失,导致发生4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对事故负直接、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虽犯罪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王放(房东)
作为房屋产权人,王放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出租,对明显的消防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未采取措施整改,未督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导致发生四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
王放犯罪后自首,并主动赔偿各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责任轻于实际经营者,二审由一审三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四、民事赔偿
王放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总计赔偿319万元。
五、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等规定,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警示与提醒
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其充电;
出租房业主、转租人、实际管理人等各方须依法明确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必须按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切实防范安全风险。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生命至上,警钟长鸣!